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年5月10日,陈某在工地作业时,因上方脚手架松动,被坠落的水泥块击中头部,致颅骨骨折及脑震荡。经医院诊断,陈某需长期休养。陈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建筑公司以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工伤保险。陈某自行委托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期间,陈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且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结合陈某的工作证、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法院认定公司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双方就是否存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争议焦点,因无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纳,仅就是工地物体打击事故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780,000元;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0条、第三3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或承包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对于建筑工地等高危行业,即使无书面合同,只要存在用工管理事实,即可享受工伤待遇,有力保障了从业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