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20分,劳动者赵某在正式上班前20分钟,前往位于某物流园区的装卸区整理个人劳保用品并调试高空作业平台,该行为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活动。7时40分,赵某在调试平台系挂安全带时,因平台液压系统突发故障导致平台突然下降,赵某从约4米高处坠落。事故致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送医抢救无效,造成重伤。赵某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赵某与劳务派遣单位某公司就是停工留薪期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项目产生争议,赵某曾就是否属于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仲裁委支持了部分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赵某受伤时未正式开始工作,不属于工作时间。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时从事的活动性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认赵某行为符合预备性工作特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5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的工伤认定标准,细化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物流园区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