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矿业公司及赵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劳动者张某受聘于某矿业公司下属分包方赵某,在深山矿区从事矿石开采作业。当日清晨,张某驾驶电动车前往矿区途中,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货车全责,张某无责。上午9时,张某在矿区进行化学试剂搬运时,因防护装备缺失发生泄漏,导致面部及手臂严重化学灼伤。经抢救后,张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某矿业公司以张某系赵某分包人员且已通过考勤记录确认其出勤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申请行政复议确认劳动关系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现场监控,确认张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某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分包方赵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某矿业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张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32,000元;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关系中用工主体的认定规则,强调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需自行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的竞合处理,为矿山行业用工合规提供了典型判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