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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早晨7时40分,劳务人员陈某在前往某建材厂上班途中,途经厂区门口装卸区时,因厂内货车倒车视线盲区,被车辆挤压致左腿粉碎性骨折。厂方未及时启动事故报告程序,陈某自行就医并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厂方以陈某系劳务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核心工作区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亦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关系并索赔。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的工伤情形。厂方作为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陈某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认定为4个月。

判决结果

判决某建材厂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8,000元。厂方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因未注意观察承担次要责任,但鉴于工伤无过错原则,厂方全额承担法定赔偿项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挤压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雇主的安全保障与事故报告义务,对规范工伤待遇支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