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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及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经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化工园区工地从事管道焊接工作。同年5月12日,赵某在密闭储罐内部进行防腐作业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高浓度苯系物气体,导致急性中毒窒息。工友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疾控中心鉴定,赵某死因为急性重度苯中毒。赵某家属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两被告以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系违规操作导致中毒为由拒绝赔偿。家属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为职业病相关中毒死亡。审理中,法院查明某劳务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仲裁委及后续诉讼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未缴纳工伤保险,赔偿由两被告全额承担。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等,合计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无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依然成立。对于建筑工地高危作业,未提供防护导致中毒死亡,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强化了职业病与工伤的司法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