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作为某物流园区外包清洁工,在园区冷库进行除霜作业时,因设备故障导致液氨泄漏,陈某吸入高浓度氨气并遭高温蒸汽喷射,造成重度中毒及全身大面积烧伤。事发后陈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事实虽与本次工伤无直接因果联系,但作为背景事实存在。陈某生前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属一级伤残(因死亡按此标准参照处理相关前期待遇)。医院病历显示其治疗期间产生巨额医疗费。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但就是否赔偿死亡赔偿金存在争议。家属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物流公司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赔偿总额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基数计算方式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医院病历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陈某的伤情、医院病历记录的医疗费支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十二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9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用工模式下,发包方或用工单位未缴社保时的全额赔偿责任。同时,厘清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逻辑,强调了医院病历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确定赔偿基数中的核心证据效力,对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