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井下通风系统维护员。当日14时许,赵某在矿山井下作业区域进行通风设备检修时,因设备故障导致硫化氢气体泄漏。赵某吸入有毒气体后出现剧烈头晕、呼吸困难,随即晕倒。现场同事紧急施救并将赵某送医,经诊断为重度中毒伴吸入性烧伤,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遗留严重肺纤维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为一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某矿业公司以赵某违规操作为由拒绝全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赵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裁决支持赵某部分诉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要件,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经法庭调查与质证,确认赵某受伤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明确,且已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某矿业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某矿业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矿业公司全额支付。综合考虑赵某一级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停工留薪期,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0条、第三十二条、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用工模式下,矿山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对于未参保企业,判决全额承担高额工伤赔偿,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参保,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示范价值。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