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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经分包人赵某介绍,进入某建材厂从事原料粉碎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赵某直接发放劳务费。同日,张某在工厂车间作业时,因通风设备故障吸入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并昏迷,被紧急送医。经抢救,张某确诊为急性化学性中毒,并伴有双侧股骨骨折。出院后,张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某建材厂未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未如实提交事故报告。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审理认为,张某虽通过分包人入职,但实际受工厂管理,存在用工关系。鉴于工厂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张某自行申请。法院审理中,重点审查了中毒与骨折的因果关系及职业病关联性,认定张某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工厂主张赵某为独立分包人,但证据不足,法院认定工厂为用人单位。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建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某建材厂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张某七级伤残等级,判决某建材厂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2条;《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模式下用工主体的认定规则,强调了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警示企业需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别是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环境安全与事故报告机制。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