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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受雇于孙某(分包方),在位于某市某物流园区的冷库内进行货物搬运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冷库内部作业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过量氨气导致急性中毒窒息。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经某医院抢救无效,赵某被诊断为重度中毒性脑病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赵某与孙某存在劳务关系,而孙某系某物流公司冷库业务的分包人。某物流公司作为发包方,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出院后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鉴于某物流公司未缴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孙某作为直接雇主亦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医院病历记载的护理依赖程度,对护理费予以重新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工伤认定部分的效力;变更护理费计算方式,判令某物流公司与孙某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分包模式下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发包方未缴社保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细化了结合医院病历认定护理费的裁判规则,对物流园区高危作业的安全管理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