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0日,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清晨7时30分,即正式工作时间前,赵某为准备当日施工,进入地下室通风井区域搬运氧气瓶。因未佩戴防毒面具,赵某吸入过量二氧化碳导致急性中毒窒息,昏迷后倒地时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及左胫骨骨折。赵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建筑劳务公司以赵某非正式员工且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前为由拒绝赔偿。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从事预备性工作期间,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应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用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且赵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劳动合同法》第58条;《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厘清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责任分担,强调了用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的保障义务,对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