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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凌晨2时,受害人赵某作为某劳务公司外包人员,在深夜时段前往某金矿井下作业面,从事通风设备检修的预备性收尾工作。因未严格执行气体检测程序,赵某误入硫化氢积聚区域,发生急性中毒并伴随机械性窒息。经紧急送医,赵某被诊断为重度中毒性脑病及呼吸功能衰竭,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长期专人护理。事故发生后,矿方虽有内部通报,但未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赵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同时,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赵某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庭审焦点在于外包人员工伤主体认定及矿方违规未报事故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工伤。某矿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后未依法报告,存在过错。结合外包关系,判令某劳务公司与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核算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最终判决赔偿总额9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矿山作业中,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强调了用人单位违规未报事故的法律后果,对规范矿山外包用工管理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