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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包工头孙某,在某建材厂从事原料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0日清晨,赵某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违规变道的李某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肋骨骨折。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因工厂车间通风设施故障,其吸入过量粉尘引发急性化学性窒息,造成重度缺氧性脑损伤。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窒息症状与工作环境存在关联。赵某出院后,因与工厂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五级。赵某主张其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受工伤事故影响,要求工厂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同时,赵某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环境缺陷导致窒息,亦属于工伤范畴。鉴于工厂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进行了核算。

判决结果

判决某建材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及工作期间因环境因素致害的双重工伤认定规则。重点阐释了用人单位未参保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包工头挂靠或雇佣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