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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矿山从事井下作业。2023年5月10日早7时30分,赵某驾驶电动车沿矿区专用道路前往工作岗位。7时45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因刹车失灵,将赵某连人带车碾压并引发燃油泄漏起火,致赵某全身多处烧伤及骨折。经医院抢救,赵某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合同。赵某经治疗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八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赵某主张工伤待遇,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支付赔偿,赵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法院确认了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合同效力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鉴于劳务派遣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赵某八级伤残等级、6个月停工留薪期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合计175,000元。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17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或派遣制矿山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需自行承担高额工伤赔偿责任,警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