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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机械公司外包劳务人员,每日通勤往返于工厂与住所。2022年5月10日早7时30分,赵某在距工厂大门500米的必经路段,被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撞击后遭碾压,经抢救无效导致双下肢缺失,构成一级伤残。赵某主张其虽为外包人员,但长期在工厂车间固定岗位工作,接受工厂直接管理,且事故发生在合理通勤时间内,应视同工伤。工厂方辩称赵某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厂仅承担安全生产义务,且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赵某提供的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等证据,认定赵某虽名义上为外包人员,但实际由工厂直接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工厂上诉。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与某机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保护了弱势劳动者权益。同时,厘清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视同工伤的适用条件,对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