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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矿业公司井下矿工,每日固定班次为早8:00至晚16:00。2023年5月12日17:10,赵某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沿矿区周边公路回家,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赵某重伤,经诊断为右肺挫裂伤、肋骨骨折,需长期休养,构成十级伤残。赵某所在矿山企业虽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双方就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存在争议。企业主张赵某当日因私事滞留矿区,无考勤记录,且事故发生在非合理路线。赵某提交了门禁打卡记录、同事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证实事故发生时间在其下班后合理时间内,路线为日常通勤必经之路。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治疗终结后,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因企业未依法支付相关待遇,赵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门禁系统数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处于下班后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尽管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法院确认赵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并核定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某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赵某非正常下班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赵某为工伤,某矿业公司需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及补偿金额合计165,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案件受理费由某矿业公司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企业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司法认定。通过考勤记录与门禁数据的证据效力分析,强化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对处理类似矿山、工厂等封闭区域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