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农民工赵某驾驶电动车前往位于某市经开区的某建筑工地上班。行至工地附近十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左肾破裂、脾脏切除,构成重伤。赵某随后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住院20天。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因器官损伤导致伤残等级为九级。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赵某有完整的考勤记录佐证其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部分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考勤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赵某符合《劳动法》第七3条规定的工伤情形,且因未参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某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参照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赵某九级伤残等级,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当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时,需全额承担包括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