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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傍晚,外包劳务人员赵某驾驶电动车下班途中,途经某建筑工地周边路段时,因路面施工堆放建材导致视线受阻,被某建筑公司雇佣的渣土车碾压。事故致赵某骨盆粉碎性骨折、脾脏破裂,经抢救切除脾脏,构成重伤。赵某随后因创伤性休克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虽经全力救治仍于次日死亡。经查,赵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地工作。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视同工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家属提起行政复议并随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进入一审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交通事故为主要诱因。针对外包人员劳动关系认定,结合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认定某劳务公司为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就是赔偿标准产生争议,焦点在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具体计算基数。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视同工伤。判令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72万元;某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肇事方已承担部分民事赔偿,但在工伤保险待遇领域,用人单位未参保需全额承担法定待遇。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37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当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同时,厘清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并行关系,对规范建筑工地用工管理、保障外包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