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5日清晨,赵某驾驶电动车在下班途中,途经某市工业园区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多处骨折及脾脏破裂,经抢救后行脾切除术,构成重伤。赵某系某建材厂农民工,由承包人孙某实际管理。事故发生后,赵某因长期在粉尘环境作业,被确诊患有尘肺病。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认定赵某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工资流水显示月收入8000元,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但承包人孙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赵某遂提起行政复议并起诉。
审理过程
赵某先就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庭审中,法院结合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证人证言,认定赵某与某建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包人孙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复核,确认为七级伤残,并核定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建材厂与承包人孙某连带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2万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当地标准及赵某工资流水计算。驳回赵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伴有职业病情形的工伤认定路径,厘清了违法分包中承包人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