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5日清晨7时30分,劳动者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位于某市高新区的某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上班。在园区外围主干道与园区入口交汇处,因路面湿滑,陈某避让一辆违规右转的重型货车时失控摔倒。该货车为赶时间未减速,右后轮直接碾压陈某腿部。事故发生后,司机立即拨打120并报警,物流公司随后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及社保机构提交了事故报告。陈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及右股骨骨折,住院手术期间发现其患有因长期高强度搬运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职业病)。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因物流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审理过程
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其工伤认定结论,但就是否包含职业病治疗费用存在争议。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职业病与工伤关联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陈某为九级伤残,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其职业劳动存在关联,但交通事故为主要诱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未缴社保导致陈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单位全额赔偿。鉴于交通事故中陈某负次要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可扣除侵权人已赔付部分,但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单位需全额承担。综合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职业病关联治疗费等,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衔接规则,特别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单位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同时,对职业病在工伤认定中的从属关系提供了裁判指引,强化了企业合规用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