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5日清晨,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乘坐雇主单位某建筑公司提供的班车途中,行至某路段时,因路边化工厂泄漏导致空气中弥漫刺激性气体,赵某吸入后突发急性中毒,随即晕厥并引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赵某被医院宣告死亡。经调查,赵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事发后,某劳务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工伤待遇。赵某家属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赵某视同工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家属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现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相关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家属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定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185,000元;二、驳回赵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环境外因素导致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以及用工单位未缴保时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及工伤理赔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