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清晨,赵某作为某矿业公司外包劳务人员,驾驶电动车按公司规定路线前往矿山作业区。7时30分,在矿区内部道路与一辆正在作业的矿用自卸车发生碰撞。自卸车因盲区视线受阻,碾压赵某致其重伤。事故经交警认定,自卸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被送医后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脾破裂,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查,某矿业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赵某主张其虽为外包人员,但实际接受矿业公司管理,且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仲裁委驳回其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但支持部分工伤待遇。赵某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查明赵某虽与劳务公司签约,但长期在矿业公司矿山现场受其直接管理,符合用工单位主体责任特征。鉴于单位未缴社保,依法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某矿业公司为赵某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二、某矿业公司赔偿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280,000元;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场所因工受伤时,若用工单位未缴社保,即便存在劳务外包关系,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强调了事故报告义务,对规范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及工伤理赔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