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王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王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税务稽查、减免退税等工作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增企业税收优惠额度的方式,王某收受某科技公司赠送的干股共计12%,涉及非法所得320万元。上述资金通过王某实际控制的亲属账户进行洗白,部分用于购置高档房产及奢侈品。2024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王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经监察委立案调查,其受贿行为逐步浮出水面。王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依审计线索立案调查,经讯问取证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干股受贿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