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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级干部陆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业务处长职务便利,通过其女儿李某(系某招标代理公司员工)收受某建材企业贿赂。具体手段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泄露评标标准,帮助该企业以不合规报价中标,累计收受好处费3.8万元。涉案资金通过李某个人账户转入其表弟名下,用于偿还家庭房贷及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亲属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步核实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其所在单位因招标程序违规被责令整改,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约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于2023年4月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一审程序于2023年9月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管好亲属圈,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