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书记员黄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某市法院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黄某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利用协助案件材料流转的职务便利,接受当事人张某以虚假投资为名赠送的干股。2019年至2022年期间,黄某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持有某公司股份,实际未出资却每年获得分红共计3.8万元。2023年3月,市监委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线索对黄某立案调查,查实其通过伪造投资协议、隐瞒股份代持事实等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案发后黄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导致原审案件因程序违法被撤销,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市监委立案调查,5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黄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廉洁底线,杜绝通过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