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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下属国企处级干部郭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郭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某市建设集团工程管理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建筑企业承揽市政工程提供帮助。期间,郭某以亲戚名义虚构理财项目,与企业负责人串通签订虚假委托理财协议,收取企业给予的所谓'投资回报'共计320万元。资金实际通过个人账户流转,用于偿还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郭某所在部门工程招标异常情况,启动调查程序。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70万元仍藏匿于境外账户。案件造成某市政工程项目因资金挪用延期交付,直接损失达8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郭某以'未直接经手资金'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核实资金流向及权钱交易链条。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进行虚假委托理财,变相收受巨额财物,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