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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韩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韩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审批金融牌照及监管职权,接受某民营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某请托,为其违规设立金融公司提供便利。韩某通过虚构投资协议,以‘咨询费’名义收受王某赠送的干股,累计获利3.8万元。经查,韩某将赃款转入其弟韩某某在境外开设的离岸账户进行隐匿。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韩某及其亲属资产异常变动线索,经初核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韩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仍对干股性质提出异议。该行为导致某省金融监管系统出现监管失职漏洞,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隐患。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0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韩某对部分事实提出上诉,2024年1月二审法院采纳审理意见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干部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