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宋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宋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房地产企业谋取在土地出让中的不正当利益。其通过私下会晤、指示下属等方式,干预土地审批程序,帮助相关企业以低于市场价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累计收受企业贿赂28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发现宋某长期存在权钱交易行为,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宋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但再审程序启动后配合调查并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该行为导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损失超500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土地市场秩序,引发多起群众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干预土地出让等民生领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