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程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程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环保项目监管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审核环保企业资质及项目资金拨付过程中,以提供高额利息为条件收受张某、李某等人贿赂。通过虚构借款合同方式,程某先后五次收受企业资金共计15.3万元,实际未归还本金及利息。赃款部分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部分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1月,因群众举报程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市纪委启动初核程序,经立案调查发现其多次接受企业借贷并索取财物的行为。程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万元,但对剩余7.3万元来源拒不说明,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其行为造成某环保项目监管漏洞,致使3家违规企业获得2000万元财政补贴,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程某构成受贿罪。程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15.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国企环保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借贷型受贿的新型腐败形态,警示生态环保领域需强化资金监管和权力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