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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林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林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核发等工作中,通过威胁、刁难等方式向6家企业索贿,累计收受现金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20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故意拖延审批时限、隐瞒执法检查结果,迫使企业通过行贿获取审批资格。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确认违法事实,于2023年8月对林某采取留置措施。林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人情往来'。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违规上马,造成区域水体污染风险,且破坏了生态环境监管公信力,致使公共利益受损。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以受贿罪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