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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卫健委原主任彭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彭某利用其担任某市卫健委主任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亲属李某作为中间人,分三次收受某医疗设备公司贿赂共计12万元。第一次于2018年12月,彭某指使李某接受供应商王某赠送的现金5万元,用于支付其子留学费用;第二次于2019年8月,彭某通过李某收取企业赠送的购物卡8万元,用于个人奢侈消费;第三次于2020年5月,彭某以亲属名义接受企业转账4万元,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件系2022年中央巡视组进驻某市时,通过比对医疗采购数据异常发现线索,经审计部门核查锁定彭某及李某的非法交易。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但对部分资金去向作出虚假说明。该行为导致医疗设备采购价格虚高约600万元,加重患者医疗负担,破坏医疗卫生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调取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证人证言,最终确认彭某行贿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彭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退缴的8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4万元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定义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应筑牢廉洁思想防线,杜绝利用亲情关系进行权钱交易。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