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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招投标科科长姜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科科长姜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负责招标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评审费用、设置不公正评分标准等方式,为三家投标公司谋取中标机会。姜某以单位名义向上述企业索取好处费,累计收受现金共计3.2万元。涉案资金通过中心财务账户进行流转,部分款项用于支付职工福利,部分被其个人消费。2022年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招投标项目资金异常,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姜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造成多个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流于形式,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逾80万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开展立案侦查,调取招投标档案及财务凭证,经审查于2023年4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进行一审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姜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十万元罚金;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谋取私利,彰显对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