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招标科科员马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马某在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金额共计12万元。其通过篡改招标评分标准、违规设定技术壁垒等方式,帮助该公司在多个市政工程中中标,致使公共项目成本增加约300万元。2023年7月,群众举报马某收受投标企业财物行为,该县纪委监委启动调查程序,调取其经手的招投标档案并锁定资金流向,发现马某将部分赃款用于个人投资及偿还债务。案发后马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该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贿罪从宽处罚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招投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公平竞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