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原副股长孙某交易型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间,孙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税政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职务便利,与私营企业主共谋通过虚假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先后5次收受企业主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累计折合人民币286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 luxury 车辆。2021年7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孙某所在部门存在税收流失问题,经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年,其提出再审申请称部分款项为业务咨询费。再审过程中,孙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约500万元,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判决后孙某提出申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调取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等新证据,经审理确认受贿事实,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职业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