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局长程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程某在2015年至2022年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审批项目许可的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为该公司在资质审核、项目立项等环节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方式,程某以‘入股’名义收受王某赠送的干股,并利用职权干预审批事项,导致多个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获得审批资格。涉案金额达20万元至300万元,赃款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隐匿。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资产情况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并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巨大差距,造成公共资源配置严重失衡,损害政府公信力。案件因证据链不完整进入再审程序,程某在再审期间对部分受贿行为作出补充说明。
审理过程
原审因关键证据缺失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年,检察机关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抗诉。再审期间,监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领导干部须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