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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基层干部胡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胡某利用其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审批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篡改贷款风险评估报告等方式,在金融信贷审批环节滥用自由裁量权。其先后为三家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违规办理3000万元贷款,收受好处费共计320万元。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县农商行不良贷款率异常升高,顺藤摸瓜查处胡某违规审批导致的系统性风险。胡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造成某县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逾400万元,引发多起区域性金融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经原审判决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介入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审计部门专业意见。

判决结果

胡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应严守审批权限,防止自由裁量权异化为权力寻租工具,凸显审计监督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