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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徐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环评审批、污染治理项目等职务便利,先后向多家环保企业及中介机构人员行贿,累计涉案金额达15万元。其通过虚增项目验收指标、违规降低监管标准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获取高额环保补贴及资质审批。2021年5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环保企业违规排污案件时,发现徐某多次收受企业贿赂的线索,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徐某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行贿款12万元,其余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已导致某重点流域生态修复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定徐某存在多次向多人行贿情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公平公正。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