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基层自治组织原处长董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治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请客送礼、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向该市法院审理员张某、检察院检察官李某等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主要手段包括以‘咨询费’名义向司法人员转账,以及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购买房产赠与办案人员。董某通过上述行为干预司法案件办理,导致3起民事纠纷案件出现错误裁判,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2022年群众举报后,案件经初查发现异常,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董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仍无法查清去向。案件暴露出基层司法人员与自治组织权力寻租的严重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调取财务凭证、司法人员廉政档案及关联案件卷宗,完成证据补强工作,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与司法人员勾结破坏法治权威的行为,强化司法廉洁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