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医疗医药领域郑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某利用其担任某县卫健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医疗器械采购价格的方式,为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人及单位先后向6家医疗设备供应商支付好处费共计320万元,其中郑某个人非法收受现金8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分散转移至亲属名下,部分款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及个人挥霍。2023年8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医疗采购异常数据,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郑某通过伪造合同、虚报采购量等手段实施行贿行为。郑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当地医疗系统采购成本虚高,造成财政损失超百万元。案发后,相关医疗设备供应商已被追责,涉案医疗器械因质量问题引发多起医疗纠纷。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某县卫健委下属事业单位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严惩医疗医药领域利益输送行为,维护公共卫生服务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