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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董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收受多家投标企业贿赂。其犯罪手段包括:通过虚构项目预算、篡改评标参数等方式帮助特定企业中标,随后以‘咨询费’‘技术服务费’名义收取好处费。2020年某市政工程招标中,董某接受投标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操控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王某关联公司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报价中标,非法获取20万元现金及价值80万元的房产。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中心多个项目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董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100万元,并交代了行贿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某市多个市政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隐患,造成财政损失超300万元。案件涉及招投标领域多个环节的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董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主动退赃行为依法从轻处罚,但考虑到涉案金额巨大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予免除刑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招投标领域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廉洁风险,警示权力监督需延伸至关键岗位和重点领域。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