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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原局长梁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梁某利用担任某县税务局局长职务便利,在税务执法检查、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等工作中,通过虚构企业资质、违规减免税款等方式,多次收受辖区内企业贿赂。涉案金额达320万元人民币,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100万元用于购置豪华房产,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隐匿。案件因上级巡视巡察组接到多起纳税人举报,发现其所在单位存在异常税收减免情况而启动调查。梁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剩余40万元未主动上交。其行为导致某县年度税收流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国家财政安全。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