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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科级干部杨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杨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下属子公司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代为向该子公司原董事长王某输送利益。杨某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就某项资产转让事宜,以咨询费名义分三次向李某支付共计4.8万元现金,由李某转交王某。案发后经核查,王某收受财物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杨某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方式隐匿资金流向。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巡视国企改制工作时发现该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杨某行贿事实。杨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未及时交代行贿情节导致部分证据链存在瑕疵。该行为造成国企改制资产评估价值虚高320万元,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最终认定杨某行贿事实成立并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员工须警惕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手段,强化对改制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