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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行政审批局原局长于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于某在担任某省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该单位名义向多个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其犯罪手段包括虚构项目申报材料、虚增审批服务费用等方式,先后5次以单位资金向相关公职人员输送利益,涉案金额达12.8万元。赃款通过单位账户流转,部分用于违规支付项目回扣,其余被私分至个人账户。案件因群众举报引发,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其通过单位行贿掩盖个人贪腐行为。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导致某企业因违规获取审批资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核,后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于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款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