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基层人员黄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黄某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私人关系找到曾在该局任职的表兄李某作为中介,分三次向某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行贿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李某个人消费,其余资金通过李某账户进行非法投资。该行为导致某县3宗工业用地以低于市场价30%的标准成交,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420万元。2023年3月审计署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合同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和企业账目,锁定黄某与李某的行贿受贿链条。黄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另案处理,涉案土地出让项目已暂停并启动追责程序。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完成证据调取,9月移送审查起诉,12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围绕第三人李某提供的资金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16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对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人员需警惕通过亲属或第三方实施的新型行贿手段,损害土地市场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