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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国企改制工作组原成员韩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韩某在担任某市某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负责资产清算的职务便利,接受该企业原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虚增固定资产价值、隐瞒隐性债务等方式,帮助王某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完成资产转让。韩某先后5次收受王某现金共计15.8万元,其中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其余资金购置奢侈品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账目异常,移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韩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200万元,造成改制企业后续经营困难,引发职工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市监委对韩某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基层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