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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姚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姚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力强令下属执法部门对三家环保违规企业采取违法执行措施。通过降低处罚标准、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逃避监管,累计非法获取企业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案发后,姚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其行为已导致某河流流域出现严重污染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该案系在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某省环境执法不力问题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姚某在初审阶段即承认滥用职权事实,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公务接待。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姚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2.5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权谋私,破坏生态环境监管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