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办公室蒋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民营企业主李某在国企资产处置中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借款协议,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索取15万元,实际未归还。2022年6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蒋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蒋某收受的15万元均用于个人购房及日常消费,其行为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失真,造成约300万元经济损失。蒋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回赃款8万元,剩余7万元在案件移送后由家属代为退缴。
审理过程
2022年6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9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定蒋某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
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工作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以借贷为名权钱交易,保障国有资产处置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