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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姚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姚某利用其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科员的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及监管过程中,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多次收受某化工企业贿赂。具体手段为虚构环境评估报告、违规减免处罚金额,先后7次接受行贿共计320万元,资金通过李某账户分段转至姚某亲属名下。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环保执法存在异常数据,启动初核程序。姚某在调查初期主动退还赃款80万元,但剩余240万元未追回。其行为导致3个违规项目通过审查,造成生态修复费用损失逾500万元。案发后,姚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20万元,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七年。姚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24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通过第三人行贿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监管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