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周某借贷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周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环保企业负责人王某、李某、张某的请托,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三人借款共计12万元。实际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年利率高达36%,远超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周某通过虚构环保项目合作、干预环评报告审批等方式为上述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后以支付利息名义收受好处费8.5万元,剩余3.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支出。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周某个人账户异常资金流动,对其立案调查。周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2023年8月,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向某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二审审理查明,周某通过借贷形式掩饰受贿行为,严重破坏环保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导致某省3个环保项目因违规操作被叫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委立案调查,经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周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8.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借贷型受贿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必须筑牢廉洁防线,防止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