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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曾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曾某利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审批金融机构备案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虚构理财项目,接受某民营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以'代持理财'名义收取其支付的所谓'咨询费'共计3.8万元,实际未进行任何投资操作。经查曾某将赃款用于个人子女教育支出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调查金融监管领域腐败问题时发现曾某涉嫌违法线索,经初核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曾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二审程序中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备案审核出现偏差,造成财政资金监管风险,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变相受贿活动,尤其在金融监管领域更应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