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周某国企改制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周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至2021年三年间,接受某改制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周某通过虚构改制项目、隐瞒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等方式,帮助王某企业获取3000万元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王某以'投资分红'名义向周某赠送某上市公司股份,经司法审计确认该股份市值达320万元。2022年群众举报后,案件经再审程序启动,查明周某在2016年原审中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但其实际已构成受贿罪。周某在再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致使其所在国企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逾5000万元,改制进程严重受阻。经检察机关侦查,周某通过亲属账户隐匿部分非法所得,最终被认定受贿金额达300万元以上。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传唤周某及关键证人,调取原始改制档案和证券账户流水,经审理撤销原无罪判决,认定受贿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周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非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警惕干股型受贿新型犯罪手段,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制约。